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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告
蘇金祿
原告
蘇余玉蘭
原告
謝桂櫻
原告
謝麗櫻
原告
林琇珠
原告
傅國智
原告
謝秋菊
原告
黃秋華
原告
梁美媛
原告
詹千慧
原告
邱尤美鄉
原告
邱新揚
原告
黃亦陞
原告
黃采渝
原告
林春鳳
原告
林清霖
原告
吳春娥
原告
葉秀慧
原告
黃正騰
原告
黃莉華
原告
葉純佑
原告
陳金獎
原告
林秀琴
原告
李美鴻
原告
劉元慶
原告
劉文正
原告
向玉昭
原告
陳素英
原告
劉明雄
原告
戴彰宏
原告
戴暄庭
原告
林紫璇
原告
陳廉芳
原告
林傑鎮
原告
林蓉新
原告
陳綺姍
原告
嚴慧萍
原告
李泳銘
原告
李水生
原告
李嚴梅馨
原告
張美瑤
原告
舒宗渭
原告
舒映堯
原告
許燕茸
原告
羅蘭英
原告
黃世強
原告
吳囿陞
原告
劉泊沅
原告
廖菊蘭
原告
馮月娥
原告
彭語婕
原告
彭樑妹
原告
林勝烽
原告
李玉妹
原告
劉福全
被告
魏詮祐

      胡繼堯

      李佳蓉

      胡鈺郎

      葉彩雲

      黃榮造

      鍾添景

      陳昱燐

      李政賢

      陳登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蘇金祿等於本院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被告魏詮祐等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