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鈺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鈺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03 年3 月5 日向當時在押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3 年4 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3 年4 月30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並由被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8 頁)。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