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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鈺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85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鈺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03 年3 月5 日向當時在押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3年4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3年4月18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並由被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9頁)。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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