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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晴教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7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添貴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781 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0日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添貴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781 號判決確定在案,嗣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之竊盜罪、竊盜未遂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7 月30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依上開規定亦係不得抗告。被告猶對之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被告另所稱:強制工作部分得獨立上訴最高法院云云,尚無實據,容非可採。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8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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