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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國明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宏榮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正勝
選任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禮龍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明、陳宏榮、朱正勝、許禮龍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3年6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國明、陳宏榮、朱正勝、許禮龍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 年6 月2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 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2 年6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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