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9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鄭建輝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8號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程序,所稱確定判決乃指法院已就實體為裁判具實體之確定力之判決而言。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裁判之確定判決;倘屬程序上之裁判,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亦不得對之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客體)。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8號之確定程序判決(以無具體理由駁回其上訴)聲請再審,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