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謝靜恒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9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鄭建輝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8號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程序,所稱確定判決乃指法院已就實體為裁判具實體之確定力之判決而言。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裁判之確定判決;倘屬程序上之裁判,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亦不得對之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客體)。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8號之確定程序判決(以無具體理由駁回其上訴)聲請再審,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9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