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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沈宜生楊貴雄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告
徐政雄
被告
陳志明

      張清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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