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42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宇笙
- 即被告
- 謝適廣
- 選任辯護人
- 劉冠廷律師
- 被告
- 張晨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顯係「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誤植,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