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藝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補充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第拾貳行「第9573號」之後應補充記載「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020號」,及第拾肆頁第貳拾柒行「應予分論併罰。」之後應補充記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020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同一事實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2行,以及第14頁第27行有應補充更正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補充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