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益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5頁第30行「檢察官越方如」應更正為「檢察官黃錦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之檢察官人名部分顯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