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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4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洪于智何燕蓉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42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宇笙
即被告
謝適廣
選任辯護人
劉冠廷律師
被告
張晨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顯係「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誤植,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4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