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靜慧陳美彤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藝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補充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第拾貳行「第9573號」之後應補充記載「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020號」,及第拾肆頁第貳拾柒行「應予分論併罰。」之後應補充記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020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同一事實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2行,以及第14頁第27行有應補充更正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補充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