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品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品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邱品豪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受處分人已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民國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保緝未字第2號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4年12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