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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世宗楊皓清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左秀靈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084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457 號,103 年度偵字第980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98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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