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左秀靈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084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457 號,103 年度偵字第980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98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