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世宗孫惠琳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告
陳麗華
被告
侯建州

      杜智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上易字第16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本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竊盜案件,現由鈞院審理中。為請求損害賠償,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坦承竊盜之侵權行為事實,但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聲明則以: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共同竊盜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堪以認定。又依該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被告自原告住處竊得之財物為該判決附表編號3 、4 、8 、9 、12至14、18、19等合計價值為4 萬9 千元之財物,則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 萬9 千元,及自本件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 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二、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506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勝訴判決,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則因原告勝訴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本判決即有執行力,故原告就此部分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即無實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