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被上訴人 莊訓清 即 被 告 陳智遠(已歿) 陳信雄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詐欺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