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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仕楓楊明佳胡宗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禧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因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並終結,茲因被告於105年7月22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陳明未到庭之原因,本院認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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