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
- 聲請人
-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宣示日期欄原記載為「中華民國10年3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宣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3月23日」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