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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世宗黃斯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

聲請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宣示日期欄原記載為「中華民國10年3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宣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3月23日」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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