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張志平
- 原告
- 張麗君
- 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蒼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彥傑律師
- 被告
- 李有源
李嘉盈
李坤宸
潘書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328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李嘉盈
李坤宸
潘書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328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