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5日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81號、第35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191 號、97年度偵字第20192號,追加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961 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0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俊宏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及證據外外,並未附具本案原判決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