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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邱同印林惠霞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5日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81號、第35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191 號、97年度偵字第20192號,追加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961 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0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俊宏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及證據外外,並未附具本案原判決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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