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送達代收人
- 劉沛慈
- 被告
- 周咸光
周蕙珍(原名周秋珍)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3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