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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鄭水銓劉方慈陳明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被告
周咸光

      周蕙珍(原名周秋珍)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3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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