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禧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因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並終結,茲因被告於105年7月22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陳明未到庭之原因,本院認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因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並終結,茲因被告於105年7月22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陳明未到庭之原因,本院認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