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2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薛敬義
- 選任辯護人
-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104 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薛敬義(下稱聲請人)因罹「乙狀結腸腫瘤併發腸阻塞」,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就醫、住院,屬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殺人罪,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維持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6 月,褫奪公權6 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駁回上訴,於105 年6 月22日確定並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105 年6 月27日刑三105 台上1548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因該案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而無羈押與否及停止羈押問題,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