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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江振義許文章林惠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JARYANTO(印尼籍)
選任辯護人
簡大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JARYANTO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JARYANTO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執行,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上開羈押期間3 個月即將於107 年1 月10日屆滿,審酌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經本院審認後認事證明確,於106 年12月28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撤銷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全案尚未確定,而被告為印尼籍人士,於行為時為逃逸外勞,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衡以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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