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家勝
- 選任辯護人
-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貳、五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 月」,更正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貳、五所定應執行刑誤載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