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13號

不服延長羈押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71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洪東榮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106 年度訴字第591 號、106 年度聲字第11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洪東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就涉案情節供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所述有歧異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事由,民國106年8 月28日裁定羈押,106 年11月23日裁定自106 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洪東榮無逃亡之虞,又曾參加竹北派出所義警協勤已十餘年,出勤率極高,且係受義警分隊分隊長李本源電話通知前往鳳岡派出所,不是檢察官所言係通緝到案,而是自行到案。榮譽就是生命,案發至今均無逃亡意圖及跡象。又刑事偵查至起訴移送地院,羈押竹所逾五個月;相關人等陳述應已完備,相關證據早已蒐集完成,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此非作為羈押理由;又裁定理由「自由證明」法律條文中沒「自由證明」規定,且所引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27號判例,年代太過久遠,勿用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抗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由,抗告人洪東榮有庭呈國軍新竹醫院診斷書、病因:雙下肢神經損傷,且以杖輪椅代步,需要至台大總院或長庚醫院做詳細檢查及復健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抗告人洪東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原審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就涉案情節供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所述有歧異之處,自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原審即將進行審判程序,本案尚未經言詞辯論及宣判確定,然為隨即到來之審判進行及執行之必要,並無法以具保、責付取代羈押。原審裁定以抗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於現階段刑事訴訟程序並無以羈押以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 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經核與法並無違背。至抗告意旨所指原審以自由證明判斷不當云云。惟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又抗告人雙下肢神經損傷,急需治療一節,乃屬看守所對於收容人犯照護與醫療之執行問題,倘看守所欠缺足夠之醫療資源,自可在看守所及醫師判斷後提供必要程度之戒護就醫,與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之判斷無關,無從執為適法之抗告理由;再洪東榮所陳任義警協警執行勤務業十餘年,出勤率極高等情,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之事由;抗告意旨其餘指摘及陳述,並非關於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予審究事項。復衡以洪東榮所涉犯罪,危害社會交易秩序,造成公共信用等法益上侵害,犯罪情節非輕,經審酌國家社會公益及個人之基本權利,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應認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限制住居、責付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是洪東榮所執上揭各情,均難謂可採。綜上,抗告人意旨以其上揭辯詞,認其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指摘原裁定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1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