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18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蘇揚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1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曾吉志(原名曾建璋、曾建志)
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瑞元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鄭登自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劉文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吉志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

鄭登自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 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本院受理105 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5號被告曾吉志、鄭登自(下稱被告二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查被告二人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 於民國98年12月9 日予以限制出境,並於98年12月10日以板院輔刑田98金重訴3 字第084124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被告二人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

二、本院考量被告二人皆已自白犯行,且其等於審理期間均準時出庭,已皆無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准被告二人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命被告曾吉志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鄭登自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巷00弄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1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