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 原告
- 張俊勇
- 被告
- 楊育昌
施佑霖
余信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其中被告楊育昌部分,係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始由楊育昌撤回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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