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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宗和文家倩顧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告
黃士禎
被告
王宗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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