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再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