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畯淵
- 選任辯護人
- 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00
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01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5 年度偵字第17612 、15878 、16948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畯淵犯如附表編號3 、4 、5 之普通詐欺取財部分(共參罪),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76 條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就上訴人即被告游畯淵(下稱被告)所涉如附表編號1至6 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原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嗣檢察官於第一審審理中當庭更正原起訴法條,是第一審法院遂改依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論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6 罪)。嗣
罪名含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詐欺罪,有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足稽,從而檢察官及被告均已就刑法第339 條及第339 條之4 規定辯論,嗣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6 部分應成立加重詐欺罪,其餘犯如附表編號3 、4 、5 部分應成立普通詐欺罪,且附表編號1 、2 、6 部分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詐 騙 手 法 │ 主 文 │ ├──┼──────────────────┼───────────┤ │ 1 │以Kevin2768 之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上訴駁回 │ │ │聞之PTT 論壇上刊登「日本代購」文章,│ │ │ │向依上開文章進而洽詢游畯淵之楊璟宜佯│ │ │ │稱可代購空氣清淨機2 台,致楊璟宜陷於│ │ │ │錯誤,先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11時許,│ │ │ │匯款2 萬元至游畯淵中信銀帳戶內;再於│ │ │ │同年4 月3 日下午5 時52分許,匯款1 萬│ │ │ │元至游畯淵指定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 2 │以Kevin2768之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 │上訴駁回 │ │ │聞之PTT 論壇「HELP BUY」版上刊登「日│ │ │ │本商品代買4 月6 日回國」文章,向依上│ │ │ │開文章進而洽詢之賴眉吟佯稱可代購相片│ │ │ │沖洗機2 台,致賴眉吟陷於錯誤,於105 │ │ │ │年3 月29日下午10時許,匯款8,960 元至│ │ │ │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3 │見葉名豪於PTT 論壇上刊登欲尋找代購空│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 │氣清淨機者,見有機可乘,遂以Kevin276│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8 之帳號回應葉名豪,佯稱可代購空氣清│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淨機1 台,致葉名豪陷於錯誤,於105 年│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 月29日下午10時8 分許,匯款7,215 元│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SIM 卡壹枚)、犯罪所得│ │ │ │新臺幣柒仟貳佰拾伍元均│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4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劉育愷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 │單眼相機1台,致劉育愷陷於錯誤,於105│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年3月30日下午9時37分許,匯款2萬5,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M卡壹枚)、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5 │見嚴楷焯於PTT 論壇MAKE SHOP 版刊登欲│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 │購買IPAD MINI2之文章,見有機可乘,即│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以a126458 之帳號私訊嚴楷焯,佯稱可販│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售IPAD MINI2(32G )1 台,致嚴楷焯陷│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於錯誤,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3 時4 分│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許,匯款6,120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內。 │SIM 卡壹枚)、犯罪所得│ │ │ │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均│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6 │以Iamirena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上訴駁回 │ │ │PTT 論壇代買版上刊登「代買udn/pchome│ │ │ │/yahoo代刷代買82-9折 」文章,向依上 │ │ │ │開文章進而洽詢之張麟昊佯稱可在「歐付│ │ │ │寶」以折扣價格加值帳號,致張麟昊陷於│ │ │ │錯誤,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52分、│ │ │ │11時56分許,分別匯款5 萬元、8,100 元│ │ │ │至游畯淵指定之羅育誠(起訴書誤載為呂│ │ │ │秀妍)中信銀行帳戶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