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珍妮
- 選任辯護人
- 陳鳳暘律師
丁秋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滕治平」,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