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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珍妮
選任辯護人
陳鳳暘律師

      丁秋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滕治平」,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