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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紹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紹光所犯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紹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18日判決有罪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其中強制罪部分,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非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本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依前引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被告關於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就其所犯加重強盜罪、加重準強盜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上訴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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