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JARYANTO(印尼籍)
- 選任辯護人
- 簡大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JARYANTO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JARYANTO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執行,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上開羈押期間3 個月即將於107 年1 月10日屆滿,審酌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經本院審認後認事證明確,於106 年12月28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撤銷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全案尚未確定,而被告為印尼籍人士,於行為時為逃逸外勞,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衡以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