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阮薇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楊東鎮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阮薇庭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之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關於被告阮薇庭刑度部分業已於主文中諭知「阮薇庭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一所載刑度係誤引原判決之附表一內容且係贅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