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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家勝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貳、五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 月」,更正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貳、五所定應執行刑誤載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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