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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凱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5月24日北檢泰成106偵7572、10369字第40393號函就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同一事實及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接續犯事實,函送本院併辦,是就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接續犯部分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