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智勝吳秋宏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告
陳思樺
被告
劉遠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9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遠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7 日審理,並於同日中午12時51分許辯論終結,有本院錄
    音資料查詢表附卷可考,然原告於前揭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
    終結後之同日下午3 時許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足憑,揆
    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