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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姜徐珍妹
即原告
姜智鋒
即原告
姜奕瑄
即原告
姜詠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偉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52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358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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