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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楊智勝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吉良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關於「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8月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按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惟本院上開裁定原本之主文及理由關於「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於正本卻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係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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