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1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曾吉志(原名曾建璋、曾建志)
- 選任辯護人
- 田振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彥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瑞元律師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鄭登自
- 選任辯護人
-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劉文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吉志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
鄭登自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 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本院受理105 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5號被告曾吉志、鄭登自(下稱被告二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查被告二人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 於民國98年12月9 日予以限制出境,並於98年12月10日以板院輔刑田98金重訴3 字第084124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被告二人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
二、本院考量被告二人皆已自白犯行,且其等於審理期間均準時出庭,已皆無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准被告二人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命被告曾吉志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鄭登自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巷00弄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