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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曾淑華楊秀枝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張俊勇
被告
楊育昌

      施佑霖

      余信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其中被告楊育昌部分,係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始由楊育昌撤回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