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 原告
- 黃士禎
- 被告
- 王宗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