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貴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5 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53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同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貴美(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判處罪刑在案,並於107 年2 月14日向被告之上開居所即桃園市○○區○○○街00號0 樓送達原判決正本,並由被告之同居兄嫂李秋嫻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37頁)。上訴期間應自原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2 月15日起算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1 日,屆滿日原為107 年2月25日,該日適逢星期日,故延長至107 年2 月26日。茲被告遲至107 年3 月14日始向原審提起上訴,有卷附上訴狀暨原審之收狀戳章日期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