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秉中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黃志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秉中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秉中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裁定羈押,至民國107 年3月2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