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 原告
- 張玉明
- 被告
- 余依珊
- 被告
- 李卉穎
- 被告
- 黃秀慧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指定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事實,詳如本案刑事起訴書所載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