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臺北市立逸仙國小
- 法定代理人
- 賴俊賢
- 被告
- 李承龍
邱晉芛
王啟鑌
呂承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53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
邱晉芛
王啟鑌
呂承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53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