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聖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680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73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聖璋(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該判決書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見原審卷第87頁)可稽。嗣被告於同年月19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因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候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乃先函請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函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告,復於同年3 月1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已於同年3 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住所,並於同年4 月6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揭函文、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第30頁、第34頁)可查。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於本院卷第52至55頁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