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紀瑄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紀瑄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0月30日為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茲被告認有採證違誤及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提起上訴,惟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首揭規定,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又沒收雖係獨立於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但仍以刑事不法行為存在為其前提,倘刑事犯罪依法已不得提起上訴,因該刑事不法行為,所諭知之沒收,自應不得提起上訴。故被告所為之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