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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江振義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紀瑄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紀瑄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0月30日為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茲被告認有採證違誤及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提起上訴,惟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首揭規定,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又沒收雖係獨立於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但仍以刑事不法行為存在為其前提,倘刑事犯罪依法已不得提起上訴,因該刑事不法行為,所諭知之沒收,自應不得提起上訴。故被告所為之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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