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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江振義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湛博丞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湛博丞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為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茲被告全部提起上訴(被告雖記載為刑事抗告狀,惟此不影響其提起上訴之意思),惟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為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刑法第321 條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依首揭規定,被告所犯均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故被告所為之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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